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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

2019-12-11 11:51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合政办秘〔2019〕62号)正式印发。现将《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台依据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通知》(皖市监函〔2019〕231号)

  二、出台背景

  (一)合肥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现状

  一是电动自行车在用量较大。据销售商提供的近五年的销售数据年均约25万辆及全市实有人口和常住户的骑行需求综合预估,全市在用的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约150—180余万辆。其中,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53.077万辆、未登记的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约130余万辆。

  二是不符合新标准电动自行车库存量较多。目前合肥市注册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10家,销售企业1782家,销售品牌达100余种,据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初步统计,销售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足10%,库存超标的电动自行车达20余万辆。

  三是涉及电动自行车案件多发。随着需求和数量不断累积,加之无牌无证、无保险及骑行安全意识淡薄,因电动自行车引起的交通违法乱象、交通事故、治安案事件、火灾事故等也成倍增长。2018年至2019年4月,我市涉及各类电动车(含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的一般程序道路交通事故共1178起,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和电瓶被盗案件12918起,发生因在小区内充电引发的火灾64起。

  (二)合肥市贯彻国家、省文件面临的难点

  一是淘汰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电动自行涉及面广。强制性国家标准具有法律属性,必须贯彻执行,省级三部门文件没有明确过渡期限起止时间,并且我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大,关系到百万市民,亟需科学合理设置过渡期,以免引发社会矛盾,造成社会影响。

  二是在用电动自行车上牌任务繁重。近10年来,合肥市场上大量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在“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目录查询平台的名录”范围内,无法按规定上牌,形成合肥90%以上的在用车辆为“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现状;省公安厅未对发放临时通行标志到期后的非标准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对“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查处难等原因造成合肥市在用不符合旧标准也不符合新标准电动自行车基数大,公安部门短时间完成所有车辆的上牌工作难度很大。

  三、起草过程

  (一)形成征求意见稿。以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和皖市监函〔2019〕231号文件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起草了《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完成后,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多次召开联络会,研究讨论《通知》内容,书面征求了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公安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3条修改意见,1条采纳,2条未采纳。

  委托专业机构对《通知》开展了风险评估,风险等级为低风险,编制了风险评估报告,并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四、主要内容

  《通知》共有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工作任务。有4项内容:一是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各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生产企业新标准的宣贯实施和推广工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检查。二是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监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电子商务经营者监管。三是加强电动自行车登记使用管理。各地公安部门要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变更、转移、注销等业务流程,对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要严格按照规定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四是稳妥解决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积极引导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逐步退出,对不符合旧标准也不符合新标准的在用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通行标志,并设置三年过渡期。

  第二部分工作安排。有3项内容:一是宣传动员阶段(2019年11月—2019年12月)。广泛宣传,努力营造贯彻执行电动自行车新标准的良好氛围。二是登记发牌阶段(2020年1月—2020年6月)。符合新标准、未办理登记的在用电动自行车办理登记上牌;不符合旧标准也不符合新标准、未办理登记的在用电动自行车办理临时通行标志。三是规范过渡阶段(2020年7月—2023年6月)。公安部门严格电动自行车登记使用管理,对已领取临时通行标志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限为2020年7月至2023年6月。对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上牌、领取临时通行标志及领取临时通行标志但过渡期结束仍上路通行的,公安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罚。

  第三部分工作要求。有3项内容:一是强化组织领导,依据职能定位,采取务实管用措施,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监管。二是开展联合监管,不断加强生产制造、认证监管、销售和使用等环节的全链条监管。三是严格督导检查,对新标准实施工作开展不定期督导检查,对落实不力的地区,要通过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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